驻马店市文化建设促进会章程驻马店市文化建设促进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驻马店市文化建设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Cultural construction promotion cominee of zhumadian 缩写:CCP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驻马店市内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旅游、影视、广告、传媒网络等与文化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热心文化建设与发展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先进文化建设,沟通会员与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市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倡导诚信经营,引导会员为繁荣文化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驻马店市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驻马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驻马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化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促进文化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党委、政府反映会员单位对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探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律,积极促进文化企事业发展、文化设施建设、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并为党委、政府提供建议与咨询; (四)加强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其他文化企事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协调会员单位间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共同推动驻马店市文化建设发展; (五)参与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与文化资源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写驻马店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改革与发展建议书,编写有关全市文化生活、旅游等具有文化实用价值方面的丛书; (六)定期编发本会会刊及有关信息资料,建立驻马店市文化建设网站,加强对外宣传; (七)组织开展与海内外同业的交流与往来,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和合作; (八)对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文化建设落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促进; (九)承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开展行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市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文化社团及社会各界热心文化建设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个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依法取得文化产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具有公民权利、热爱文化建设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本会名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批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暂停或取消会籍。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执行本会章程、决议,损害本会声誉; (三)不遵守行规、行约,违背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 (四)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 (五)拒绝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制裁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本会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主席办公会议; (五)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应由主席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及时调整变更: (一)因人事关系变动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二)因健康及政治因素等原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或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决定需要注消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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